欠條上簽了個“假名”工錢還能要回來嗎?
通訊員 阮翠
務工后被拖欠工錢,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卻故意使用別名,致使欠條署名與真實姓名不符,這錢能要回來嗎?近日,白河縣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,幫3名務工人員追回拖欠已久的薪資。
2018年,白河一家酒店將裝修工程承包給文某,文某聘用張某等3人負責木工施工。2019年工程完工后,雙方完成工錢結算,文某當場出具了一張欠條。
此后,張某等3人多次通過微信、電話向文某催要欠款。文某支付部分工資之后便再也聯(lián)系不上。無奈之下,張某等3人向白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承辦法官在梳理訴訟材料時,很快發(fā)現(xiàn)了關鍵問題:“你們起訴的被告是文某,但欠條上寫的署名卻是文某甲,名字完全不一樣,也沒有標注身份證號、住址、電話等信息。僅憑口頭說法,無法證實二者為同一人?!?/p>
面對法官的提醒,張某等3人連連表示:“法官,文某甲就是文某,我們肯定不會認錯人!”但除了口頭陳述,3人卻拿不出能夠佐證二者為同一人的證據(jù)。
為切實維護務工人員合法權益,承辦法官沒有簡單以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,而是主動開展實地走訪、調(diào)查取證。
承辦法官幾經(jīng)周折找到了早已停業(yè)的酒店負責人,調(diào)取當年工程相關單據(jù),發(fā)現(xiàn)單據(jù)落款同樣是“文某甲”。酒店老板坦言:“當時對接工程的人一直用這個名字,我們也不清楚他的真實姓名,只知道他是項目負責人。不過這些單據(jù)上都蓋了公司公章。”
順著這條線索,法官又聯(lián)系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核實。結合工程單據(jù)、公司證言、用工關系等多項線索,最終確認文某與欠條上的“文某甲”確系同一人。
結合欠條、部分工資轉賬記錄、當事人陳述以及公司相關證言等完整證據(jù)鏈,白河縣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欠款事實真實有效,最終判決文某限期向張某等3人支付剩余全部勞務工資。
責編:王慧芳
一審:王慧芳
二審:王仁玉
三審:張海安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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